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张川县博瑞电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寺湾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林资函字[2009]90号)
天水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博瑞电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水电站占用林地的报告》(天林发〔2008〕269号)收悉。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审核如下:
一、同意张川县博瑞电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寺湾水电站建设占用、临时占用张川县马鹿林场25林班国有防护林地0.5444公顷。其中占用防护林地0.3044公顷,临时占用防护林地0.2400公顷。临时占用期限2年,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二、同意采伐占用林地范围内天然栎类林木58株,合林木蓄积量9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张川县林业局核发并负责公示,公示期7天。所需采伐限额列入张川县国有林场2009年度天然公益林非商品材采伐限额。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面积拨交林地,并做好林地划拨后林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你局及张川县林业局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使用林地情况,用地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不得打损埋压批准使用林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