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其中:
(一)涉及林权改革工作的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存。
(二)涉及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界线图表、各种汇总清册、统计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材料、现场勘验认界材料、附图或者地块示意图、登记的核准文件、林权登记台帐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原始材料,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等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三)明晰落实产权过程中,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纪录、决议、公示等文件材料,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的单位归档保存。
(四)有关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文件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根据林权改革工作的实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林权改革档案,进行管理。
省、市(州)级林权改革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县(市、区)、乡镇和村级林权改革档案可按专门档案进行管理。产生业务文件较多的机关或单位,可按照前期文件(方案)类、资源调查类、合同类、林权登记类、综合类等进行分类整理。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十七条 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主要为:本机关、本单位政策性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重要问题请示与批复,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重要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上、下、同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等。
(二)定期保管主要为:上级机关颁发需要本机关、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要明确林权改革档案保管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