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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质技监证[2006]217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实验室:

  现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启用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做好全省获证实验室的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资质认定证书启用时间

  从即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包括计量认证证书、授权证书、验收证书、审查认可证书。

  二、获证实验室换证工作安排

  (一)本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全省获证实验室的换证工作由省、市(州)两级质监部门共同组织完成。即由各市州质监部门协助省质监局认证处核实实验室相关信息,省局认证处制作新证书发至市州局质量监督科,由市州局质量监督科换发至所在地实验室。

  (二)本次换证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继续使用至更换的新证书有效期满为止 。但由于编号方法发生改变,实验室应使用带新编号的标志印章,并保留旧证书复印件,作为证书号码变更的证明。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各实验室换证时,需交回旧证书。

  (三)实验室在2006年年底前需完成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不单独办理换证,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材料审核批准后,一并进行换证。

  (四)换证时,发证日期为换证日期,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足三年的,新证书有效日期同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原证书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新证书有效日期自换证之日起顺延三年。

  (五)实验室有扩项、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按照原有关扩项、名称变更等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六)实验室有多个名称、地址的,只填写原取证名称和实验室法人登记地址。

  (七)换证工作定于2006年12月15日前结束。

  各市州局应尽快组织核实辖区内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获证实验室名单今年5月份已发至各地),并增加实验室详细地址后,于今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实验室“获证机构登记表”上报省局认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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