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继续深入开展以高耗能产品、“土炼油”等为重点的节能专项打假。以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能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为重点产品,加大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监督管理力度。落实《
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等规定,坚决取缔土炼油窝点。加大对落后的高耗能产品的执法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等能效质量欺诈违法行为。
(十二)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大量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储煤场、装车点等场所,因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煤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引导供需双方在煤炭交易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十三)结合地方经济特点,开拓工作思路。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新的执法工作领域,进一步全面有效地履行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及时处理质量申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申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保证消费者向质监部门快捷地反映产品质量问题。热情接待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严格按照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申诉调解工作。
五、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打假有效性
(十五)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促进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区域质量问题的整治力度。注意加大督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积极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案件,上级局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保证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地方保护或其他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案件,通过督办等形式,帮助消除阻力,保证案件的正常办理。
(十六)积极探索完善打假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整体合力。省、市局要深入研究上级对下级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的方法,充实督查、督办内容,逐步实现全系统稽查机构的三级联动,形成统一合力;市州局要重点做好对辖区执法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督查工作方式和具体协调机构。各级稽查机构要注意加强与系统内有关业务处(科)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和学习新的规定和政策,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及时打击违法行为,促进质监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