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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监事会工作的后勤保障

  (一)为保证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调整、建立、完善监事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国资监事〔2005〕112号),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监事会做出预算,报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在各企业列支。

  (二)各企业监事会成员工资仍执行现企业标准,在担负监事会工作期间,其原所在单位工资不受影响。“四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仍由原所在单位缴纳。

  (三)监事会工作期间必备的办公用房和会议用房、车辆,以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等条件,由所在企业提供。

  (四)、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班子的省属31户国有企业。

  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属31户国有企业名单

  1、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2、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3、兰州连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4、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稀土集团金熊猫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5、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7、八冶建设有限公司

  8、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14、甘肃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甘肃华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16、甘肃东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17、陇港有限公司

  18、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19、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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