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5、必须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6、必须严格履行监督的职责,恪尽职守,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7、不得泄露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8、专职监事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企业中兼职。
9、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每年对监事会工作进行考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年终考核。
(三)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将给予奖励。
(四)经考核, 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将对监督检查工作中不称职的监事会成员提出予以调整和更换的建议。
(五)建立监事会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监事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对企业主要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产权变动、资本运营、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监督不力、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因工作失职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
2、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3、对因监督工作不力,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4、有上述行为外其他禁止行为的。
(六)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报、隐匿、伪报。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