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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工作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三、监事会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要求

  1、依法监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产权变动(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股权出让等),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合法性,严防违法违规决策。

  2、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企业重大经营及投融资决策的失误,使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中。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2次(每半年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上报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2)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3)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4)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3、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备案制度。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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