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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车用燃气装置压力表计量检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车用燃气装置压力表计量检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质监量〔2008〕178号 2008年6月27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加贴有效标志后方可使用。现就压力表检定、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安装的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的计量检定应与气瓶检验或计价器检定同步进行(兰州市可由经营者自愿选择省计量研究院或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三、对于已安装的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车用燃气装置气瓶压力表,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性能检定合格后,出具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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