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淮南市公证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房屋产权转让、抵押、租赁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