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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情况。

  第三十二条 流动党员要定期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党支部请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自行脱党,党组织将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党员出国(境),应事先向党组织报告。党员出国(境)后,离使馆较近的,参加使馆党组织的学习;离使馆较远的,要与企业党组织主动加强函讯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如期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出国(境)并办理长期定居的,即停止党籍,党的组织关系保存备查。

第九章 工作与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企业基层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党支部自身建设,认真探索新时期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把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党支部(总支)书记应有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相对稳定的同志担任。

  2、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流出时,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向党委组织部申领盖有企业党委印章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对流出党员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后,由支部书记签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流入时,流入企业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3、坚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制度。党支部委员分工包干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每月联系一次。特别要注意了解外出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4、党支部要加强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建设,用制度指导党内生活,规范党员行为。特别要针对不同类型流动党员的群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应性教育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效果。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要加强流动党员的基础信息管理。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和管理联系台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情况统计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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