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流入企业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向流出地党组织及时反馈其在预备期的思想、工作表现。
第七章 流动党员党费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按中组部《
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组通字19943号文件)、《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费交纳的数额,有工资收入的流动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中组部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商或办企业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待业和下岗失业的流动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1元。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可少交或免交。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第八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企业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