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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党员在内部各单位流动,凭企业《党员管理证》接转组织关系或到新单位过组织生活。

  2、项目部党组织及时接收持《党员管理证》党员,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做好《党员管理证》登记填写工作。

  3、各流动作业单位要定期对《党员管理证》实行情况加强核对与检查,并将其纳入项目部党组织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活动载体,强化教育手段,丰富教育内容,探索网络党建,提高流动党员教育成效。

  第十三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培养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生产经营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入党。

  第十四条 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管理工作。鉴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在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可制作试行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制度。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由本人携带。入党积极分子在内部单位流动时,凭《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继续接受新单位项目部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的保管和转递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六条 因执行公务到外省市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去企业、机构党组织的活动。到国外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由所在企业党组织确定其联系方式,主要通过函讯、网络、电话等手段,了解党员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征询其对企业和党组织的意见,通报重要情况,进行工作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 国资委系统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临时到这类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该企业的党组织活动。

第四章 待岗息工等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待岗、下岗、息工时间较长,流动党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应专门设立支部、总支对其进行集中管理。专设党组织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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