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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离退休(内退)党员中流动党员多、流动性大,是企业流动党员的主体。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能转移到居住地社区的,应全部转入居住地社区;无法转出的,由企业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总支条件的,应专门成立离退休、退养党员党支部、党总支。企业设有离退休部门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由其专设的支部、总支管理;专设支部、总支书记应该由在职人员担任,以便加强与企业党委的联系,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内退)党员回原籍或随子女在外居住,或长期被外单位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视为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离退休(内退)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就近参加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支组织生活,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要指定专人与其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对企业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教育主要应采取电话经常联系、定期寄发学习资料、通报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征询对党组织工作意见等方式进行。流动党员回来后,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面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反映的问题,提高履行党员权利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章 因公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条 长期流动在外流动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和勘探类企业以及在外设有经销、科研等办事机构的企业,要按照支部建在项目部、建在办事机构的要求,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条件、在外工作半年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在外工作半年以内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应由项目部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教育管理事宜。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在社区或邻近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流动作业企业党员分布广、流动频繁,为加强管理,在其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中可制作试行党员管理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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