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健全和完善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审核程序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法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审核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应经出资人(股东)审议批准
管战略、管投资是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出资人(股东)的基本职责。《
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人(股东)行使“审议批准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权利,并且这一基本权利已经体现在省属企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去,对出资人和企业双方形成制度性约束。出资人(股东)不履行审议批准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的权利是出资人的失职;企业不按约定履行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提交出资人审议批准义务是企业的失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企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超越企业权限擅自自行决策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甚至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一些企业一边实施投资行为时有发生,一边报送投资项目,视出资人对投资行为的审议批准为可有可无的过场。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经营决策行为,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经营方向和产业方向,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和兴衰成败,应当经过相应程序慎重研究分析,经出资人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这不仅是对出资人(股东)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负责。今后,省属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必须报经出资人(股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组织实施;省属企业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必须先行报送控股股东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控股股东先行审核,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组织实施。
二、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应建立健全决策和实施的相关程序和制度
企业是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直接决定着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抓紧制定和建立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投资管理制度、定量管理指标体系,主要依靠制度来规范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这项工作应力争在半年内完成,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