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省外报刊驻浙江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报业集团):
现将《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内通讯社、境外新闻媒体驻浙机构综合评估参照本办法进行。
附件: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社驻浙记者站的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有关新闻业务活动,根据《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驻浙江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 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新闻业务、工作规范、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四方面。采取记者站自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复评和省级管理部门终评的形式,并结合网络和书面问卷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和基层单位意见。
第四条 记者站综合评估与记者站年度核验相结合。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记者站,给予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记者站,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直至撤销记者站登记。
第五条 记者站新闻业务要求: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核实消息来源和新闻要素,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自觉抵制虚假失实报道。
3.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准确报道事实真相,坚持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建设性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