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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度年检合格印戳)。
  (六)网络数据填报回执。填报网络数据时应严格对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应项目,并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后再提交,不得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分别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总部收齐后,于2010年2月15日前集中送我局有关职能处室;所填资料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提交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将退回补正。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连锁)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上网填报数据(网址:http://www.gapp.gov.cn/nj,发行单位自行注册后登录)。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复印件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收集后交我局备案。
  (二)参加年检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应的变更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地址变更)、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地址变更)、《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场所勘验表》(地址变更)、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条件的证明材料(业务范围变更);
  2、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的,应先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登记项目变更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发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验资报告或银行入资资金证明(经济性质和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济性质和注册资本变更)。
  (三)年检合格单位,准予下一年度继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年检不合格单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按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新出发[2003]995号”等文件的规定,分别给予缓期登记、警告、罚款、撤消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处理。
  (四)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零售单位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应在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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