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设立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机构挂靠在县市区农经局。县市区要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可以与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两块拍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也可以在乡(镇)设立巡回仲裁庭。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可以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合署办公。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认真贯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配齐配全仲裁员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至少要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 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 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四、确实保证工作经费
为了保证仲裁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处理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支持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