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反馈:对有关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厅督查办公室要定期报告落实情况,按照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没有落实三种情况反馈,突出反映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必要时经厅领导同意,通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对领导批示件,办结后要向领导和有关单位反馈。
(八)归档:对办结的督查事项,及时销号,立卷归档。
五、承办时限
(一)对督查事项,凡注明报告日限的,承办单位按日限报告;未规定报告日限的,在接到督查通知1个月内报告。
(二)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三)对紧急特殊事项,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立即办理,即时上报。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各省辖市司法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一把手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抓督查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单位一把手对承办事项负总责,并签字上报;上级机关直接批办给分管领导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承办结果负责,经单位一把手同意后签字上报。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承办单位对承办事项不按时、按要求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经催办仍不按要求上报的,除通报批评外,责令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承办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敷衍塞责,上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省厅督查办公室将不定期以《督查通报》等形式,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各单位督查办理情况将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对办理情况较差,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年度所有评先资格。
(四)充分发挥督查人员作用。要让督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党委、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其必要的组织协调权、阅文参会权、奖惩建议权等方面的权力,充分调动督查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