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9〕7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狠抓工作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关于“两转两提”和督查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督查工作机构设置
省司法厅设立督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督查工作。督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厅长任督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厅级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属政法院校和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督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研究部署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督查工作;审定督查工作的有关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方案;定期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督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起草督查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督查事项的立案、交办、催办、归档和汇总;督查通报的起草和下发;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其他日常督查事项。
二、督查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开展督查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和领导方法。督查工作是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厅党委的决定和要求是督查工作开展的依据,督查工作必须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厅党委的要求进行。
(二)注重分工协作。厅督查办公室根据厅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联系、协调,督促有关局处室完成督查任务。各局处室都要按照分工抓好各自工作的落实和督查,形成督查合力。重要工作由厅督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督查。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督查事项积极办理。
(三)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厅的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决策落实中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开展督查,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落实或者疑难案件的处理,更多地采取暗访、回访方式进行督查。对完成时限较长、推进难度较大的工作,要全程督查、跟踪督查。每年确定几次重大督查活动,由厅督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督查,下发专项督查方案,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督查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全局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