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财产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查实征收,即: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二、关于引进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让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政府第59号令)第
三条规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中,“海外留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二是所实施的成果通过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三是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应与其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一致。
扣缴义务单位应将享受此优惠政策人员的身份证照、海外留学证明、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及单位引进人才申请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入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关于个人推广、销售直销企业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自然人)为直销企业推广产品,给顾客提供服务,但不从直销公司买断产品,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取得推广服务和销售服务的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其他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
(三)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商业”应税所得率5%。
四、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个人所得税问题
自2008年3月1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前已作税务处理的,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