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二、企业合并的管理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