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当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局应当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报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各征收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7号)同时废止。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