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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行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不得以年度纳税申报代替,也不得代替年度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时限和材料报送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填写和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填写和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二)财务会计报告。
  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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