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5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市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