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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涉及免收项目的收费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数据的报送制度。于每季度末5日内汇总本系统的情况后向市财政局(传真88549212)报送《北京市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附后)。
  五、其他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附后)规定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2.北京市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2:
  北京市落实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第   季度
  

  对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情况

 

  单  位

 

  收费项 目

 
 

本季人数

 

累计人数

 

本季金额(万元)

 

累计金额(万元)

 

本年累计(万元)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工商局

 
 

2、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局

3、税务登记证费

     
 

4、卫生检测费

     

5、卫生质量检验费

     

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预防性体检费

     

7、预防接种劳务费

     
 

8、矿山采矿登记费

     

国土资源局

9、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职业资格证书费

     

农业局

1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局

1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13、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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