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6〕14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促进医药行业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36号)的要求,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省局、市州局自组建以来,至2006年6月期间,制定印发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包括能够反复适用的局发函)。
二、对照依据
《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清理要求
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政府监督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