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根据药品认证检查员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检查经验等条件,在认证检查员库的基础上建立认证检查组长库。
第八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在选派检查员参加药品认证现场检查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经济实效。
(二)药品认证检查组长从认证检查组长库中抽取,检查组成员从认证检查员库中抽取。
(三)现场检查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过某一企业认证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所在地认证检查员对本辖区企业实施认证检查时,原则上不作为检查员参加现场检查。
(四)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实行随机选派。
第九条 药品认证检查员在接到参加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条 药品认证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药品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严格执行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认证检查方案和认证检查纪律;
(四)努力提高现场检查技能,维护现场检查声誉;
(五)实事求是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的情况;
(六)被检查单位的认证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七)除按认证工作要求应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资料外,不向被检查单位索取其他技术资料,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八)不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带亲友;
(十)主动申明并回避提供过认证咨询的企业或有直接间接利益关系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药品认证检查员承担药品认证检查任务时,应与审评认证中心签订药品认证现场检查责任书,对现场检查行为及技术审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