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两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新申请园林绿化叁级资质企业不需要提供第(三)、(七)、(八)项材料。
第五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四)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资料齐全后受理,并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自治区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三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