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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重大专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纲要》确定的技术方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需求进行年度设计,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在专项下只设计到专题层次。专题是专项主攻技术方向上的技术任务分解,以保障实现成套设备或集成技术开发为目标,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开发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专项中进行设计。专项实行业务处及项目主管管理负责制,负责专项自立项至验收期间的跟踪管理,专项项目主管由业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务会汇报。

  第七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对重大专项的年度发展领域、立项、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的目标必须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预期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二是预期取得的专利(类型、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人才培养等指标;三是以新产品开发为基础的产业化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重大专项备选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专项,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面向全国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和承担人。

  第十条 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承担单位填写甘肃省重大专项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分行业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导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申请书、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研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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