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等。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配备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责任主体的登记、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工作;编报本辖区乡、村道养护建议性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筹集乡道、村道小修保养资金、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协助县(市、区)交通局主管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采取“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养护配套资金;管理、使用本级村道养护专项资金和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中的民事协调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管护的任务、质量确定。其费用从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实施所管养路段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按养护合同内容做好人员、机械的组织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保障所管养路段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配合做好所管养路段的养护质量年度考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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