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养护工作。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边沟及排水系统疏通、桥涵隧道与沿线设施的日常检查保养;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大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具体作业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登记并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桥涵、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等。现阶段由宁德市公路局管养的县道、乡道,暂时维持现行管理责任体系,其他专用公路由其直接受益企业(集体)负责管理养护。
三、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适度,安全畅通,多方筹资,管养并重”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宁德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养护资金筹集使用;宁德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市县道的登记管理工作;编报、审核和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制定管理制度等。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是县道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