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信息办、市交委、市外经贸局等印发《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通过广州电子口岸提供的电子政务服务按照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原则,不得收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广州电子口岸提供的电子政务之外的增值服务,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可根据服务项目向服务对象收取适当的信息处理费、信息传输费等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东检验检疫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边检总站等中央驻穗口岸管理部门原有的业务审批和管辖关系不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不变。

  第九条 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应接受口岸管理单位的授权或委托收费,各口岸管理单位可按照便民服务原则开展授权或委托。按照统收清分的原则,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必须及时与授权或委托单位清算划拨,不得无故延迟。

  第十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税务、外汇、外经贸、港务局等口岸通关执法管理或相关物流商务服务的电子化业务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接入到广州电子口岸,实现公共数据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集成化服务。
  港口、机场、公路、铁路、银行、保险等服务性企业应按照规划和标准,积极将业务系统与广州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报关、代理报检、货代、船代和进出口企业根据业务需求,以自主自愿为原则,按照审批流程申请成为广州电子口岸会员单位,接入广州电子口岸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品牌、统一认证”原则,凡涉及广州电子口岸平台及相关活动统一采用“电子口岸”品牌,数字证书是广州电子口岸用户接受电子口岸服务的唯一身份认证凭证。

  第十三条 广州电子口岸的身份认证系统采用经国家主管机构确认的统一认证系统进行身份认证。

  第十四条 广州电子口岸的接入和数据交换应遵循统一的《广州电子口岸接入规范》、《广州电子口岸数据交换目录》和《广州电子口岸数据规范》。《广州电子口岸接入规范》、《广州电子口岸数据交换目录》和《广州电子口岸数据规范》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标准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由市交委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报市质监局审定通过后发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