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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办、市交委、市外经贸局等印发《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信息办、市交委、市外经贸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海事局印发《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信息化字〔2006〕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州口岸执法和通关效率,提升城市软环境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现将《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市信息办
市交委
市外经贸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广州海事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广州电子口岸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口岸执法和通关效率,加强执法监管,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软环境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强化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和带动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驻穗的口岸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港口、机场、公路、铁路、船代、货代和相关服务企业等口岸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广州电子口岸是以口岸通关执法管理信息服务为主,逐步向相关物流商务服务延伸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种认证登录和“一站式”办事等功能。

  第四条 广州电子口岸由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负责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经依法确认。
  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作为公用性信息服务机构,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电子口岸相关信息服务,不得无故中断或推诿拒绝服务。

  第五条 广州电子口岸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广州电子口岸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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