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是否按规定向广东海事局报告重要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十一)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应结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海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听取汇报;
(二)现场查看;
(三)询问有关人员;
(四)查阅有关台帐、档案和记录等。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报告企业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人员陪同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见附件1),由检查人员和陪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当地海事部门归档,同时报广东海事局备案。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
(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或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建议或意见,并形成《安全管理建议书》(见附件2)送达被检查方。
(二)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通报其上级单位并报广东海事局,同时由广东海事局上报交通部海事局。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工作可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合并进行,由广东海事局或其指派的片区分支局指定的审核员实施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交当地海事部门,同时报广东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该企业参与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对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隐瞒事故的企业,将不予纳入安全诚信公司评选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