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达并贯彻全国大型交通企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宣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通报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3.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对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广东海事局应结合实际,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信息报备制度。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应及时将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信息或事项报广东海事局备案:
1.企业的设立、撤销以及企业性质、法人、股权结构以及变更情况。
2.企业的发展规划、安全规划以及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4.安全管理责任书、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5.半年和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或报告(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
6.重要的安全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情况。
7.安全隐患(包括船舶滞留、违法违章行为)及其整改情况。
8.事故报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外,还应及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或污染事故)。
9.广东海事局要求报备的其他重要安全信息。
广东海事局对企业上报的上述情况应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四)安全状况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广东海事局定期或不定期向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推介企业安全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安全管理建议。
广东海事局支持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举报涉及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电话:020-34298892转298、34298220或34284555(F)。
(五)安全监管工作报告制度。广东海事局按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底向交通部海事局报告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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