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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和教育培训机制,激励企业员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四)依法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并配置足够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组织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企业其他负责人按职责分工,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党委、工会和共青团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第三章 安全监管

  第八条 广东海事局或指派的相关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依法参与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督促落实事故过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评估。

  第九条 为履行对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广东海事局应建立以下六项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全国大型交通企业安全工作会议之后召开,或根据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可采取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深入企业开展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并可要求企业组织全体人员或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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