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严格制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保障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内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分析、查找造成隐患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防范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及时验证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与效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企业负责人、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专业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员工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与险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险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抑制和防范人命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广东海事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起安全生产事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过失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