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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321号 2008年6月6日)


各直属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事局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的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5〕528号)和《关于明确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安全〔2007〕36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等七家中央企业从事水上交通运输(包括航运、造船、船舶代理等)、水上施工的驻粤分公司、子公司和所属单位(即七家中央企业驻粤的二、三级企业,以下统称: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综合管理、海事依法监管、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安全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不断提高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上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行业驻粤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广东海事局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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