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收到公司年度评价申请或换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三条 经广东海事局评价,同意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由广东海事局给予年度签注或换发新证书;对不同意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由广东海事局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不予年度签注或换证的理由。公司收到不予年度签注或换证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诚信公司”证书交回公司所在地海事局;逾期不交的,由广东海事局公告其证书失效。
第四章 诚信待遇
第十四条 广东海事局为“安全诚信公司”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
第十五条 “安全诚信公司”在辖区内享有以下诚信待遇:
(一)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实施,即:减少审核组人员,缩短审核时间、同时在审核公司岸基管理部门的体系活动情况时进行抽查等。
(二)对其所管理船舶给予12个月免以安全检查。
上述船舶在免检期间发生事故、违反有关海事法规或被举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其进行检查,“安全诚信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执行,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安全检查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公司所管理船舶参加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时,可作为参考条件,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将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一)《符合证明》失效;
(二)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三)公司及所属船舶、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体系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五)所属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六)所属船舶一年内被滞留两次及以上;
(七)未申请年度评价或未通过年度评价;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主管机关撤销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符合第四条规定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