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航运公司是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三)航运公司是否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四)航运公司是否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船员档案;
(五)航运公司是否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六)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并实施教育培训制度;
(七)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并实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八)航运公司是否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
(九)航运公司所管理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是否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报告;
(十)航运公司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委托,承担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接受委托航运公司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十一)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以抽查为原则,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影响安全与防污染的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广东海事局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格式见附件4)报送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依据各直属局上报的检查计划并结合广东海事局实际,于次年1月10前制定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