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航运公司是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评价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状况,实施安全诚信管理和重点跟踪管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在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注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下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半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和年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并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表(见附件1)。
第七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五)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如有变更,应填写公司管理船舶清单(见附件2);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对辖区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广东海事局指派的检查组实施。
第九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可随时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