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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砂石船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船员总数不得超出救生设备配员定额。

  第八条 砂石船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使用的燃料油要符合机器使用说明书要求,不得使用非标油。

  第九条 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桥区、渡口等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时段,应当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装有VHF的船舶,航行时必须守听。

  第十条 自卸砂船应按规定配备《货物装载手册》;砂石船装载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证书和《货物装载手册》的要求,不得私自更改载重线降低船舶干舷或采取加高货舱围板等超载运输;不得超越核定航区航行及作业。

  开航前应抽干货舱舱底水,航行中应及时排出货舱舱底水,尽量减少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 砂石船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尽量远离当地海事机构公布的桥区水域范围,不得挤占航道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或作业的,应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采砂作业。

  申请《许可证》时,在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中应详细列明防止超载装砂的具体措施及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制定各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需划定施工安全作业区的,必须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砂石船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不得擅自扩大施工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施工安全保障方案,设置安全作业区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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