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241号 2008年5月7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相关活动的砂石挖采、运输船舶(以下简称“砂石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公司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船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第五条 船公司应规范砂石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六条 船公司应建立船员,尤其是委托经营管理砂石船的船员安全知识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档案,结合实际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