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经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第八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四)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九条 引航员应按以下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应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引航员登轮发生延误时,应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

  (三)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十条 引航员登(离)船舶引航作业须在核准的水域内(登轮点)进行,禁止在引航途中登(离)船舶;引航员离船(岗)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岗)。

  第十一条 由于气象原因,引航员不能确保在规定的引航作业区安全登(离)船舶时,经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引航员或船长可以将船舶驶抵安全水域登(离)船舶。

  第十二条 当引航员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时,应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引航过程中,引航员与船长应充分沟通,确保引航安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