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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483号 2008年8月20日)


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引航作业计划:

  (一)引航机构应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引航作业计划,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

  (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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