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范围的“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分支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 除对“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免评直接授予“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外,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被评为“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
(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除对“中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免评直接授予“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外,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被评为“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
(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参加评选“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的广东籍船舶、非广东籍船舶,由所属公司分别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广东海事局船舶监督处,提交“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二)参评船舶最近3年或5年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材料复印件。
(三)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以及3年内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复印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的广东籍船员、非广东籍船员,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公司分别向签发船长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提交“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船长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