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对水上加油站(船)燃油供应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8〕355号 2008年6月19日)
各直属局,巡查执法支队: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按照规则要求,所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使用的燃油品质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今年6月1日开始,香港特区政府对访港的本地船舶实施了《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为确保船舶使用燃油质量,降低由于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而导致船舶的滞留,现决定对辖区水上加油站(船)的燃油实施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船舶使用燃油的管理,保障船舶使用燃油符合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范围内,已经按照《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通过了安全评估同意设立的水上加油站(船)提供的燃油。
二、备案程序
(一)由符合备案要求的水上加油站(船)向各直属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船)燃油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燃油的物理化学性质报告。
(二)各直属局受理申请,并进行资质审查,重点审查燃油的闭杯闪点是否在61℃以上,是否符合《MARPOL73/78》附则Ⅵ第14条和第18条的要求,符合要求的由各直属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各直属局应在备案之后将备案名单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由广东海事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三、备案时间
(一)对目前已经符合备案要求的水上加油站(船),各直属局须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将备案名单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将于11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全局备案名单。
(二)对今后备案的水上加油站(船),广东海事局将在每年11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名单。
四、有关事项
(一)各局要加强宣传,让国际航行船舶、港澳线船舶主动到已备案单位的水上加油站(船)加油,以确保燃油质量,避免造成船舶的滞留或不必要的麻烦。
(二)已经备案的水上加油站(船)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供油情况(包括供油种类、数量及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当地海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