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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供油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作业双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五)根据公约规定,一旦燃油质量发生变化,供应单位应及时重新备案。由于燃油质量变化而其他资料不变进行重新备案的单位,只需提供符合73/78防污公约要求的油品详细说明材料或证明,并应重新申请发放《船舶燃油供应记录簿》。

  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2.船舶燃油供应记录簿

  3 .燃料装舱单(略)

  附件1:
  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基 本 资 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作 业 备 案 资 料

供油方式

 

油污染应急计划

供油种类

燃料油  □

柴油 □

  其他 □

 硫含量(%)

   

油品中是否含无机酸

油品中是否含有下列作用的添加剂或化学废物

1.危害船舶安全或对机械的性能有不利影响□

2.对人员有害□

3.从整体上增加大气污染□

附  件

1、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2、成品油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73/78防污公约要求的油品详细说明材料或证明

5、供油作业能力:作业船舶及其证书,相关防污器材和防污措施,人员专业培训证明等

供油单位声明

本单位承诺:

所备案的材料真实,所供燃料油符合73/78防污公约要求。□

备 案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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