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海事部门应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海事部门还应对修造、拆解船舶作业地点是否符合防治船舶污染的要求组织专业评估。
第五条 在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如下备案材料,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单位的核准文件;
(三)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设施资料;
(四)防污染应急器材清单;
(五)防止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船舶修造、拆解单位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更新资料。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经备案的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在从事船舶海上修造、水上拆解作业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七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填写《船舶水上拆解或海上修造作业申请书》(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八条 拟进港修理、拆解的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进港签证手续或进口岸查验手续。拟拆解废钢船的,其申请人还应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防污染管理
第九条 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防污染专业技能,定期参加广东海事局组织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作好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