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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危〔2008〕165号 2008年4月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按本规定对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后,请将《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广东局,广东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船舶。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实施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备和审批

  第四条 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和水上设置船舶修造、拆解厂(点)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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